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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工艺美术协会、学会、广大技艺人员:
    2009年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工作已开始,为便于查询,特转载江苏省经贸委职称工作办公室[2009]4号文,望抓紧时间申报。
 
江苏省经贸委职称工作办公室
                             苏经贸职称办发〔2009〕4号
 
关于组织申报经济专业、石油化工专业和
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职称办、省有关单位职称办(人事处):
根据省职称办的统一部署,经研究,拟于2009年7月至9月召开经济专业、石油化工专业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和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今年,经济专业、石油化工专业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认定材料均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材料报送及网上录入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各市经贸委及省有关单位于6月25日以前,将本市或本单位的委托评审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委托认定函、《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以及需要提供的申报人员奖励证书原件和合格审计报告原件等书面材料报送省经贸委。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申报范围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等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9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人员的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4〕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的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4〕15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的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申报人员将本人书面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县(市、区)经贸委、人事局、省辖市经贸委、人事局审核后,登录江苏省经贸委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申报资料。省直单位申报经济和石油化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省经贸委职称办初审后,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申报资料;省直单位申报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初审,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申报资料。
(二)申报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应真实、齐全、工整,表格填写清楚,需加盖印章、有关人员签字的栏目及文件复印件须按规定加盖印章、审核人签字;所报材料须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涉及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一律以合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各省辖市经贸委在审核、提交评审和认定材料时,应坚持“清晰明辨、准确无误”的原则,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对弄虚作假者,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符合申报形式要求的,应及时提醒申报人员按要求重新扫描录入。
(四)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申报评审或认定人员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及省职称办有关评审收费要求执行。
(六)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jsetc.gov.cn),进入“职称申报系统”,查询、阅览和下载相关政策性文件及表格,以及申报录入个人信息资料。网上申报个人信息资料时限为2009年5月6日至6月15日。
联系人:汪海洋、袁泉,联系电话:025-83392413、83392302(传真)。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抄报:省职称办
抄送:各市职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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